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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發布修訂指令(EU) 2020/784,修訂歐盟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EU) 2019/1021的附件I,增加了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要求,并將于2020年7月4日生效。另外,歐盟委員計劃將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從REACH法規限制篇物質清單中刪除。
1 全氟辛酸(PFOA),它的鹽和PFOA-相關化合物包括:
a). 全氟辛酸,包括任何它的支鏈同分異構體;
b). 全氟辛酸的鹽類;
c). PFOA-相關物質是指任何可以分解產生PFOA的物質,包括任何碳鏈結構含有全氟庚烷基(C7H15-,直鏈或分支結構)官能團的物質(包括鹽類和聚合物)。
2 下面這些物質不屬于PFOA-相關物質:
a). C8F17-X,這里的X 為 F, Cl, Br;
b). 具有CF3[CF2]n-R’結構的全氟聚合物,這里的R’可以是任何官能團,n>16;
c). 含8個及8個以上碳原子個數的全氟羧酸(包括它們的鹽類、酯類、鹵化物和酸酐);
d). 含9個及9個以上碳原子個數的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膦酸(包括它們的鹽類、酯類、鹵化物和酸酐);
e). 全氟辛磺酸及它的衍生物。
1 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PFOA或其任何鹽的濃度等于或低于0.025mg/kg;
2 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任何PFOA-相關化合物單項或總和等于或低于1mg/kg;
3 如果它們存在于第1907/2006號法規(EC)第3條第15(c)點所指的用作運輸中的可分離的中間體的物質中,并且滿足該法規第18(4)(a)至(f)條中規定的嚴格控制條件,用于生產碳鏈等于小于或等于6個原子,PFOA-相關物質的濃度不超過20mg/kg。委員會應不遲于2022年7月5日對該豁免進行審查和評估。
4 在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中存在的PFOA及其鹽的濃度不超過1 mg/kg,該微粉是由高達400千格令的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產生的,也適用于含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業和專業用途。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全氟辛烷磺酸的所有排放,如果不可能,應盡可能減少。委員會應不遲于2022年7月5日對該豁免進行審查和評估。
5 考慮到豁免,應允許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用于以下目的:
半導體制造業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至2025年7月4日;
在膠片上使用攝影涂料,至2025年7月4日;
用于保護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險液體傷害的防油防水紡織品,至2023年7月4日之前;
侵入性和植入式醫療器械,至2025年7月4日;
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的制造,用于生產:
高性能耐腐蝕氣體濾膜、水濾膜和醫用紡織品用濾膜;
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
能夠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微粒泄漏的工業密封劑;直到2023年7月4日。
6 在2025年7月4日之前,應允許在滅火泡沫中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以抑制液體燃料蒸汽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這些滅火泡沫已安裝在系統中,包括移動和固定系統,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試驗或測試,除非所有釋放物得到有效控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僅允許在能有效處理所有釋放物的場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儲存應按照第5條進行管理。
7 允許使用含有全氟辛基碘化物的全氟辛基溴用于生產藥品,并于2026年12月31日,隨后每四年以及2036年12月31日委員會對此進行審查和評估。
8 應允許在2020年7月4日之前使用歐盟已經使用的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物品。
9 允許在2020年12月3日之前在下列條款中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
法規(EU)2017/745范圍內的非植入式醫療器械;
乳膠油墨;
等離子納米涂層。
相關連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I.2020.188.01.0001.01.ENG&toc=OJ:L:2020:188I:TOC